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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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派驻分所执业的律师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派驻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分所住所证明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分所)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资产证明 银行,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派驻分所执业的律师名单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二)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三)分所有自己的住所;(四)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五)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六)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二)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三)分所有自己的住所;(四)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五)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六)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