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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谭路384号闵行区司法局办公室 (邮编:201199)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