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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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拟任负责人的执业证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的合法决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司法行政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证明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名称已变更的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司法行政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证明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司法行政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司法行政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名称已变更的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司法行政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的合法决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负责人的执业证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