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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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刊登已向社会作出终止分所执业公告的报刊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内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