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

服务方式变更(增加互联网诊疗)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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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见申请材料标准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录;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变更情况具有真实性; 4.变更原因和理由合理;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变更执业登记: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3.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5.医疗机构或者业务科室名称不符合要求; 6.不符合诊疗科目或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7.其他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变更情况具有真实性; 4.变更原因和理由合理;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变更执业登记: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3.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5.医疗机构或者业务科室名称不符合要求; 6.不符合诊疗科目或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7.其他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准入管理)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七条(设置申请) 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或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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