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7922242
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地址: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01-0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金山区卫一路93号7号楼203室 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办公室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校验;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二)暂缓校验的情形: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5.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6.在同一年度因同一案由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2次以上罚款处罚;7.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 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三)不通过校验的情形:1.暂缓校验期内,违法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2.暂缓校验期满,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相应的诊疗科目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制改正的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登记机关组织的再次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暂缓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3.校验期内违规违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4.校验期内抗拒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5.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填报须知
按要求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5.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书》《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一览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01-0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沪卫医政(1997)62号)第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应向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设置审批权限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中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二级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应先经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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