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22242
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接收地址: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01-0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金山区卫一路93号7号楼203室 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按要求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01-0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令)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办法》第九条?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设有全科医疗科诊疗项目的门诊部; (三)全科诊所。 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第十条?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注册执业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其中出诊包包括但不限于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 鼓励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配置智慧医疗系统、物联网设备、远程互联网服务设备等。 各种器材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医疗器械相关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符合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器材设备以及场地要求的,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登记,通过区级专业质控组或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资质审核后(见附件2),获得相应服务资质。 医疗机构在执业许可登记所在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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