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咨询: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1-6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咨询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纪委(监察审计室) 邮政编码:200002
电子邮件投诉: jjjb@scrft.com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或相关个人签章;
2.申请材料还应符合以下申请材料目录表中注明的其他要求,并按目录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 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旅行社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管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旅行社投资人变更工商机读材料 | 市场监管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审查 | 2 | 审查人员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由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决定 | 2 | 部门负责人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由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 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