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咨询: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1-6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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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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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纪委(监察审计室) 邮政编码:200002
电子邮件投诉: jjjb@scrft.com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或相关个人签章;
2.申请材料还应符合以下申请材料目录表中注明的其他要求,并按目录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 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旅行社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管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审查 | 2 | 审查人员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由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决定 | 2 | 部门负责人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由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 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2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 内容 |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