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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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或相关个人签章;
2.申请材料还应符合以下申请材料目录表中注明的其他要求,并按目录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 旅行社注销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旅行社业务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及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管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 内容 |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2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 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