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房屋建筑工程)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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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新办)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单位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市、区发改委或非本市立项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筑面积汇总表、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建项目因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等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日照分析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方案落图文件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地形图(划示建设项目总平面) 从测绘院获取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设计方案公示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文物部门方案批准文件 文物部门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设计方案行政协助部门要求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含附图) 不动产登记部门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或供地批文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新办)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2、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5)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不符合保护技术规定要求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6)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7)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2、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5)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不符合保护技术规定要求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6)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7)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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