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资格审核
到现场次数
2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3110700、23110690
网上咨询: https://sww.sh.gov.cn/hdpt/
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35-3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d.sh.gov.cn/inter/#/consult/add?siteId=0023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35-36号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资格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5室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 24号)第54条“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4号)第64条“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1号)第五条,保税油加注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保税油加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申请人有权向上海市商务委了解上海市保税油加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申办程序有关的情况。2.保密权申请人有权要求上海市商务委为您的情况保密。上海市商务委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上海市商务委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3.监督权申请人对上海市商务委违反保税油加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办事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求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请人对其他申请人在保税油加注许可申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4. 陈述与申辩权申请人对上海市商务委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上海市商务委不得拒绝对申请人提出的申办请求;即使申请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上海市商务委也会向申请人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上海市商务委不会在今后工作中对申请人故意设置障碍或采用不同标准加以对待。5. 法律救济权申请人对上海市商务委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申报的义务申请人应在开展本市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前,持有关材料,向上海市商务委申报办理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许可。主要包括申领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批准证书、延期、补证、变更、注销等。2.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如实办理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许可申报,保证报送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此负法律责任。3.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申请人除通过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许可申报向上海市商务委提供相关的信息外,还应依我委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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