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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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网上下载,申请人填报并盖章后,上传系统。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办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书 网上下载,申请人填写并盖章后,上传系统。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用地范围图)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补地价工作联系单》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进度计划表 企业编制进度计划后,盖章,上传系统。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基本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准予条件:1、调整合同主体的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新的合同受让人为原受让人的全资项目公司。司法裁定后变更土地权利人的,出具法院司法裁定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在建工程转让方式调整合同主体的,提交在建工程转让后的不动产登记权证;股权结构没有变化、企业法人更名的,可根据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名称变更。2、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用地面积不变或缩小的: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用地范围扩大的:扩大用地部分不宜独立开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块开发主体和规划用途不变,扩大用地部分应不大于主体开发面积的10%且不大于3000平方米;土地拆分的: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土地合并的:除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外,合并土地的用途、权利人需一致。申请调整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如混合用地比例、地下空间用途)时,征询取得产业、规划部门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的产业项目到期续期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续期条件实施。3、调整开发建设条件的已建成项目:对于规划资源竣工验收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如增加的面积属于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竣工验收部门的补地价工作联系单;如增加的面积超出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竣工验收部门的违法查处结果、补地价工作联系单。未建成项目:应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4、调整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对于调整开竣工时间的,应在合同约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工业、研发用地应符合 “开工或竣工时间调整每次可延长3个月,开工或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经营性用地应符合《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7﹞19号)“出让人应及时提示、督促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逾期未开工满1年的项目,出让人应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认定”的规定。对于调整其它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征询取得主管部门全生命周期管理意见。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基本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准予条件:1、调整合同主体的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新的合同受让人为原受让人的全资项目公司。司法裁定后变更土地权利人的,出具法院司法裁定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在建工程转让方式调整合同主体的,提交在建工程转让后的不动产登记权证;股权结构没有变化、企业法人更名的,可根据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名称变更。2、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用地面积不变或缩小的: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用地范围扩大的:扩大用地部分不宜独立开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块开发主体和规划用途不变,扩大用地部分应不大于主体开发面积的10%且不大于3000平方米;土地拆分的: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土地合并的:除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外,合并土地的用途、权利人需一致。申请调整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如混合用地比例、地下空间用途)时,征询取得产业、规划部门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的产业项目到期续期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续期条件实施。3、调整开发建设条件的已建成项目:对于规划资源竣工验收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如增加的面积属于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竣工验收部门的补地价工作联系单;如增加的面积超出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竣工验收部门的违法查处结果、补地价工作联系单。未建成项目:应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4、调整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对于调整开竣工时间的,应在合同约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工业、研发用地应符合 “开工或竣工时间调整每次可延长3个月,开工或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经营性用地应符合《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7﹞19号)“出让人应及时提示、督促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逾期未开工满1年的项目,出让人应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认定”的规定。对于调整其它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征询取得主管部门全生命周期管理意见。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时准予条件有哪些?

基本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准予条件:1、调整合同主体的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新的合同受让人为原受让人的全资项目公司。司法裁定后变更土地权利人的,出具法院司法裁定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在建工程转让方式调整合同主体的,提交在建工程转让后的不动产登记权证;股权结构没有变化、企业法人更名的,可根据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名称变更。2、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原2-2、2-3、2-6)用地面积不变或缩小的: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用地范围扩大的:扩大用地部分不宜独立开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块开发主体和规划用途不变,扩大用地部分应不大于主体开发面积的10%且不大于3000平方米;土地拆分的: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土地合并的:除征询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外,合并土地的用途、权利人需一致。申请调整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如混合用地比例、地下空间用途)时,征询取得产业、规划部门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的产业项目到期续期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续期条件实施。3、调整开发建设条件的(原2-4、2-5)已建成项目:对于规划资源竣工验收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如增加的面积属于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竣工验收部门的补地价工作联系单;如增加的面积超出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竣工验收部门的违法查处结果、补地价工作联系单。未建成项目:应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办理时通过数据核验调取。4、调整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原2-7、2-8)对于调整开竣工时间的,应在合同约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工业、研发用地应符合 “开工或竣工时间调整每次可延长3个月,开工或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经营性用地应符合《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7﹞19号)“出让人应及时提示、督促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逾期未开工满1年的项目,出让人应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认定”的规定。对于调整其它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征询取得主管部门全生命周期管理意见。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所有经营性用地均可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正确做法:非六类经营性项目、非工业用地项目方可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2、常见错误:地块信息公示后,提交用地意向申请的,均可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正确做法:地块信息公示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3、常见错误:涉及出让土地需扩大用地的,均可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正确做法:符合扩大用地的标准,即扩大的地块为根据规划方案确定不能独立开发或经前置性审批条件明确不能独立开发的地块,且符合相关用地面积时,方可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规划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应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办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签订、调整、解除有偿使用合同”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和市规划资源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的申请,市规划资源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规划资源部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市规划资源部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法改正;
5、市规划资源部门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受理;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市规划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相应事项,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申请,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和市规划资源部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完成市规划资源部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应当依法从事合同/协议约定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协议对申请人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完成市规划资源部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需要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市规划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市规划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完成“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从事合同/协议约定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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