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区级权限)

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车辆数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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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证照 8年 点击下载 现场取证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内容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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