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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线路经营权证》副证 | 交通主管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客运线路登记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线路各站正副站名及时刻信息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线路走向站点示意图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公共客运车辆站位、线路变更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内容 |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