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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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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 证照 | 8年 | 点击下载 | 现场取证 | 10 |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 内容 |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 |||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
| 条款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内容 | 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