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注销)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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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车辆无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或有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已接受行政处罚; (3)车辆等级评定在有效期内; (4)车辆在年审有效期内。 (5)车辆注销后,剩余持有《道路运输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车辆,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不得少于5辆(挂车除外); 2)从事“剧毒品、爆炸品运输”经营的,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不得少于10辆(挂车除外); 3)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挂车除外)。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车辆无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或有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已接受行政处罚; (3)车辆等级评定在有效期内; (4)车辆在年审有效期内。 (5)车辆注销后,剩余持有《道路运输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车辆,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不得少于5辆(挂车除外); 2)从事“剧毒品、爆炸品运输”经营的,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不得少于10辆(挂车除外); 3)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挂车除外)。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转籍)单 其他 90天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办〔2021〕4号)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一)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营运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二)经营期延续的。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 第四十三条 
内容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