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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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或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或登报遗失公告证明 交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符合要求的罐体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拟投入车辆、设备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卫星定位装置及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服务合同 纳入监管系统的供应商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聘用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通讯工具配备情况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租借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照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消防合格证明 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监测仪器证明材料 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章程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证照 4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条款
内容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
条款 第三十一条
内容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 第四十三条 
内容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条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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