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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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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证照 | 5年 | 点击下载 | 当场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内容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2 | 依据名称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的设计。设计许可证时须规定其有效期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各类许可证的设立与设计。 |
1 | 依据名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内容 |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2 | 依据名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
条款 | 第十六条 | |||
内容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3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4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五条 | |||
内容 |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5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6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七十二条 | |||
内容 |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