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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单位的请示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团管理部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内容 |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2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七十二条 | |||
内容 |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 |||
3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4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五条 | |||
内容 |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5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6 | 依据名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
条款 | 第十六条 | |||
内容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