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申请注销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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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决议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刊登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报刊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并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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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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