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变更的合法决议或者决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推举拟任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章程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书面合伙协议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住所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资产证明 银行,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净资产审计报告 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2016年9月6日修正)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