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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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材料要求填报,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资金保障及来源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办机构的法人资格复印件 市市场监管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1.《关于同意核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批复》 2.《 证照,批文 10年 点击下载 邮寄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 附件第305项
内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条款 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
内容 “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