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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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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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 证照 | 3年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换证。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条款 | 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 | |||
内容 | “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 | 附件第305项 | |||
内容 |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