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371749、(021)3337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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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1、申请节能审查函应为A4规格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
2、节能报告应装订成册,A4规格纸张,并加盖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文字、图表清晰可辨,如其中有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节能报告 |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项目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申请节能审查函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条款 | 15 | |||
内容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