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依申请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节能审查意见 批文 2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5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条款
内容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条款 15
内容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建设单位向谁报请节能审查?

对于需要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渠道申报:1、向市发展改革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准、备案项目除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2、向经济信息化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准、备案的项目。3、向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4、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区经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不一致。
正确做法: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需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