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浦东南路办理点(021)58828525;惠南镇办理点(021)68018279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成山路990号浦东新区民政局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成山路990号浦东新区民政局(邮编200125)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 到收养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申请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当事人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影或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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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 | 审查人员 |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1.准予批准的条件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发生改变的。 |
决定 | 5 | 部门负责人 |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1.准予批准的条件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发生改变的。 |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常见错误:当事人已解除收养关系,到婚姻(收养)登记处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正确做法:当事人已解除收养关系,无法出具收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