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注册

首次注册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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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见申请材料标准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 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免冠白底彩色正面2寸近照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涉及取得医师资格超过两年未注册)《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涉及受刑事处罚不予注册)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证明 司法部门、医疗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通过电子化注册平台办理外省医师在本市增加执业地点的不需再提交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聘用。如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还应在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4)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5)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聘用。如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还应在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4)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5)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医师注册目前还需要健康体检吗?

不需要。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请向医疗机构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外省医师在本市增加执业地点如何办理?

外省医师可以在本市申请增加执业地点,通过电子化注册平台在线申请注册业务,经医师本人申请提交、拟执业机构确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电子化注册平台内审核后完成。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表内未粘贴照片,或未按要求加贴照片。
正确做法:应在申请表内加贴本人免冠二彩照。其中首次注册、重新注册、依申请变更、补证的照片格式为免冠二寸白底彩照。
2.常见错误:申请表内未加盖单位公章。
应按要求在表格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3.常见错误:提供过期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不完整。
正确做法: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且身份证正反面同页复印。
4.常见错误:未按要求提供培训合格证明,如培训内容不完整,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加盖培训单位科室章等。
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提供培训合格证明。其中变更执业范围的,要提供2年的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内容应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对应;取得资格满2年未注册以及重新注册的,要提供6个月的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内容和过程应完整清晰。培训合格应加盖培训单位的医疗机构公章。
5.常见错误:以《工商营业执照》替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
正确做法:应提交完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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