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机构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首次、年检、变更)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7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接待窗口接受咨询。
投诉电话: 021-12345
凡需为企业员工办理一年或三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须先进行备案并登记相关人员名单,获得备案登记资格。经备案登记后的企业人员方可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
填报须知
网上备案登记审批通过的,可自行下载保留《上海市企业机构港澳商务备案登记回执》。 网上备案登记审批需补充材料的,按网上回复要求,携带以上企业备案及人员登记相关材料前往指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受面见询问并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形式标准
办理港澳商务企业备案登记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以下手续:人员登记(1)交验《备案人员名单》所载备案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备案人员为外省市户籍的,还需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2)交验一个月内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共三联)原件。(内容应含单位名称、备案人员在该单位缴纳养老金的名单、签发日期等内容,并应显示备案人员在本企业已连续正常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经营单位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代管人力资源保障的,可提交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代管人力资源保障的相关证明。(3)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二楼受理大厅10号窗口(企业机构港澳商务人员登记备案(首次)不设实体窗口接受申请,可通过网上办理);;可按照《预约信息表》上的时间到网上预约的受理点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3. 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规定,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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