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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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2.线下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线上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内容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线上提交资料以系统为准);
(2)申请资料可通过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上传文档格式为word、pdf、jpg格式;上传资料有原件的必须上传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保证电子文档清晰可识读。

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转籍)单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 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驾驶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汽车修理初级及以上等级工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或镇政府开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租赁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3)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4)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应当自有清障车10辆(含)以上,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4)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 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108)的规定;5)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及《机动车产品标牌》(GB/T 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 mm、最大总质量 kg、整车整备质量 kg、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厂牌;6)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7)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8)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9)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并接入牵引行业安全服务监管系统。^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3周岁;(3)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3.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业户实有平板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数之比不低于1:1;实有吊装、升降平台及旋转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装卸操作员数之比不低于1:2。(2)业户应具备至少1名以上车辆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牵引车辆维护、保养等技术规范。(3)业户应配备2名以上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汽车修理初级以上等级工证书。^4.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管理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含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及设备等)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及值班制度;(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8)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0)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2)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制度,3)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3)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5)其他安全生产保障规章制度。^6.办公及停车场地:(1)牵引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业务结算室、调度室;(2)须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3)以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业户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许可期限。^7.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具备以下业户组织条件:(1)独立法人机构;(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3)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4)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应当自有清障车10辆(含)以上,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4)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 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108)的规定;5)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及《机动车产品标牌》(GB/T 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 mm、最大总质量 kg、整车整备质量 kg、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厂牌;6)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7)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8)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9)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并接入牵引行业安全服务监管系统。^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3周岁;(3)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3.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业户实有平板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数之比不低于1:1;实有吊装、升降平台及旋转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装卸操作员数之比不低于1:2。(2)业户应具备至少1名以上车辆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牵引车辆维护、保养等技术规范。(3)业户应配备2名以上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汽车修理初级以上等级工证书。^4.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管理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含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及设备等)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及值班制度;(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8)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0)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2)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制度,3)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3)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5)其他安全生产保障规章制度。^6.办公及停车场地:(1)牵引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业务结算室、调度室;(2)须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3)以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业户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许可期限。^7.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具备以下业户组织条件:(1)独立法人机构;(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证照 4年 点击下载 电子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条款
内容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 依据名称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12]21号)
条款
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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