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自然人事项: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3.申请事项要求由自然人所在单位办理的,申请表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2.线下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线上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内容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线上提交资料以系统为准);
(2)申请资料可通过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上传文档格式为word、pdf、jpg格式;上传资料有原件的必须上传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保证电子文档清晰可识读。

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转籍)单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 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汽车修理初级及以上等级工证书 人社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或镇政府开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租赁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等12项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3)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4)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 (5)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的要求; (6)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应当自有清障车10辆(含)以上,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 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 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 4)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 5)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 7258及GB/T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 mm、最大总质量 kg、整车整备质量 kg、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厂牌; 6)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 7)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8)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 9)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业户卫星定位系统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控信息系统应与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4)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业户实有平板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数之比不低于1:1;实有吊装、升降平台及旋转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装卸操作员数之比不低于1:2。 2)业户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负责人。 3)业户应具备至少1名以上车辆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牵引车辆维护、保养等技术规范。 4)业户应配备2名以上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汽车修理初级以上等级工证书。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2)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2)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3)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度6、办公及停车场地: 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 (1)牵引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业务结算室、调度室。 (2)须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以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业户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许可期限。7、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具备以下业户组织条件:(1)独立法人机构;(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3)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4)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 (5)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的要求; (6)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应当自有清障车10辆(含)以上,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 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 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 4)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 5)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 7258及GB/T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 mm、最大总质量 kg、整车整备质量 kg、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厂牌; 6)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 7)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8)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 9)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业户卫星定位系统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控信息系统应与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4)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业户实有平板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数之比不低于1:1;实有吊装、升降平台及旋转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装卸操作员数之比不低于1:2。 2)业户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负责人。 3)业户应具备至少1名以上车辆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牵引车辆维护、保养等技术规范。 4)业户应配备2名以上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汽车修理初级以上等级工证书。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2)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2)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3)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度6、办公及停车场地: 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 (1)牵引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业务结算室、调度室。 (2)须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以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业户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许可期限。7、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具备以下业户组织条件:(1)独立法人机构;(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证照 4年 点击下载 电子证照网上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条款
内容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条款 第二十一条
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依据名称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12]21号)
条款
内容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