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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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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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2.线下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线上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内容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线上提交资料以系统为准);
(2)申请资料可通过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上传文档格式为word、pdf、jpg格式;上传资料有原件的必须上传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保证电子文档清晰可识读。

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转籍)单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纳入监管系统的卫星定位运营商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 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冷藏车降温试验检测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冷冻机主机厂、车辆生产厂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车辆照片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货运”(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除外);3、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4、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5、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6、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的要求;7、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8、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冷藏保鲜的车辆还需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管理规范》的要求,且车辆不得为牵引车头或挂车、拟申请车辆的经营范围不含有危险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经营;9、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1)牵引车:4×2牵引车发动机净功率≥213 kW(290马力),准牵引总质量≥33000Kg,6×4 牵引车发动机净功率≥235 kW(320马力),准牵引总质量≥35000Kg; (2)挂车车身结构为框架式,挂车额定载质量(吨位)应在20吨(含)以上,且牵引车头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当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 (3)挂车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10、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车辆;11、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 (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 (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 (4)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 (5)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 7258及GB/T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 mm、最大总质量 kg、整车整备质量 kg、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厂牌; (6)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 (7)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8)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 (9)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货运”(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除外);3、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4、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5、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6、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的要求;7、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8、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冷藏保鲜的车辆还需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管理规范》的要求,且车辆不得为牵引车头或挂车、拟申请车辆的经营范围不含有危险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经营;9、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1)牵引车:4×2牵引车发动机净功率≥213 kW(290马力),准牵引总质量≥33000Kg,6×4 牵引车发动机净功率≥235 kW(320马力),准牵引总质量≥35000Kg; (2)挂车车身结构为框架式,挂车额定载质量(吨位)应在20吨(含)以上,且牵引车头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当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 (3)挂车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10、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车辆;11、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 (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 (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 (4)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 (5)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 7258及GB/T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 mm、最大总质量 kg、整车整备质量 kg、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厂牌; (6)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 (7)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8)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 (9)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道路运输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电子证照网上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条款
内容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3 依据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条款 第八条、第十五条
内容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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