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为变更慈善信托提出备案等需求
2、申请人有权终止职责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备案后,发生《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2.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3.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4. 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5.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
7.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8.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9.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0.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11.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12.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13.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14.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15. 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慈善条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明确的相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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