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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2楼1213室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科 邮政编码:200070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表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人保局、卫健委、教委 | 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 民政局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举办单位证照 | 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司法局、编办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举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验资报告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住所证明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成立登记申请书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会议决议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表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章程 | 无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局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和事先告知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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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验资 | 会计师事务所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1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条款 | ||||
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2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