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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2楼1213室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科 邮政编码:200070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人保局、卫健委、教委 | 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会议决议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局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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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委托)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1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
条款 | ||||
内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条款 | ||||
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3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