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期延续(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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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拟变更的住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变更的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拟变更的住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变更的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证照 4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条款
内容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委托)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条款
内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内容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款
内容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