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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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详见申请文书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人保局、卫健委、教委 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会议决议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住所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公安局 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验资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新增开办资金捐赠单位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司法局、编办 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新增开办资金捐赠人身份证明文件 公安局 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前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公安局 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证照 4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条款
内容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条款
内容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款
内容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内容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