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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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经营业务范围减少时,可以只提交申请表、《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4.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证书、证明与协议须通过年检或者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5.单位公章应当和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名称相同;
6.所有递交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同时申请多项经营业务的,各单项业务要求提交的材料中有相同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份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证明;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需补充提交) 应急管理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附页,《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正副本 港口管理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 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说明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隐患整改报告)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价机构、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7 审查人员 1.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决定 8 部门负责人 1.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第十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编制港口安全评价报告 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80号令)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2 依据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内容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3 依据名称 《上海港口条例》(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 第三十一条
内容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港口经营人从事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经营的,应当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应当根据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条款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