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3099230、(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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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 无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附页,《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适用时) | 市交通委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按照许可事项“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的材料清单目录提供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
按照许可事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的材料清单目录提供的申请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条款 |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