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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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形式标准

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材料目录

其他相关证明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已通过联网核查的,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副联(已通过联网核查的,免提交) 2019年6月1日后通过联网核查的,免提交。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字) 由受理窗口打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第三方检测站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受理部门现场免费拓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环节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备注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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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名称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汽车100元/副;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 元/块 沪价费【2004】6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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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名称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工本费 5元/张 沪价费【2004】66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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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名称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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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名称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身份证明(包括代理人)是指?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无法确认隶属关系的,该单位应出具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消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遗失的,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原始材料,复印件上也必须盖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料查询证明章;(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三)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包括《居住登记凭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外省市居民除办理沪C号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外省市居民在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期间,持“《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办理业务时,若回执上写明“本回执为持证人在《上海市居住证》受理期间的上海市居住证明”的,可以作为居住证明使用;(四)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注:部队团级以上证明应当注明:1.部队为驻沪部队;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号;3.申请人在沪的居住地地址)。持部队职工证的,若其身份证不是本市核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转入业务,以及共同所有人名称变更登记的需提供本市核发的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沪C号牌居住证地址需符合申请沪C号牌条件);或者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六)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沪C号牌居住证地址需符合申请沪C号牌条件);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可通过“随申办APP”“上海交警”模块申报);(八)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九)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办理领事车辆业务,需要提交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照会。其中办理领事车辆注册登记、变更、转让和注销登记手续,补换领换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市外事办出具的《办理领事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以上所有证明、凭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非免检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正确做法: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常见错误:代理人申请未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
正确做法: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书。
3、常见错误:沪C号牌汽车、三岛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委托他人代理。
正确做法:涉及沪C号牌汽车注册登记,三岛号牌摩托车注册、转入业务,均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本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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