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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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形式标准

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材料目录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已通过联网核查的,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第三方检测站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字) 由受理窗口打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副联(已通过联网核查的,免提交) 2019年6月1日后通过联网核查的,免提交。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其他相关证明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受理部门现场免费拓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环节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备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汽车100元/副;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 元/块 沪价费【2004】6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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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名称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条款
内容 10元/证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工本费 5元/张 沪价费【2004】66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条款
内容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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