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一分所18018803038,18018803279;二分所15721459257,18018802904;三分所17269307872,18018803268;四分所15721459256,18018803331
网上咨询: 1、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窗口接受咨询。(1)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点击查看。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窗口提供打印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环节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依据 |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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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汽车100元/副;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 元/块 沪价费【2004】6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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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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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 | 证照 | 其他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 | ||
条款 | 第五条 | |||
内容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条款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