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一分所18018803038,18018803279;二分所15721459257,18018802904;三分所17269307872,18018803268;四分所15721459256,18018803331
网上咨询: 1、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接受咨询。(1)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2)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3)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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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条款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