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设区的市级许可权限)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要求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医疗气功)提交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互联网诊疗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设有X光机的提交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效果评价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家庭病床服务方式)新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现场考核专家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清单、体检场所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增加特需门诊特需病房服务方式)医务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设置妇产科医院的,须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符合该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心脏大血管专业)提交《心脏大血管专业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提交《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主诊医师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经历或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大型设备人员上岗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射线装置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性传播疾病专业)提交临床、防保、检验三类人员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产科、计划生育专业)提交《上海市母婴保健技术专项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家庭病床服务方式)开展家庭病房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特殊冠名提交设置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提交市禁毒委同意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神经外科专业)提交《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家庭病床服务方式)医务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地址名、门牌号(变更地址、门牌号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建交委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科室人员组成一览表及组成人员职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床位/牙椅)目前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医生护士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增设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科室各项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床位/牙椅)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含核定及实际)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职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提供《重症医学科设置准入申报表》、医务人员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证明及医师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的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注册资金)变更注册资金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录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康复医学科)提交《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床位/牙椅)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执业申报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公示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设有X光机的提交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效果评价报告 环保、消防部门、有资质的放射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房屋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设()交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效果评价报告。 环保、消防部门、有资质的放射卫生健康服务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公示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床位/牙椅)拟增设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房屋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胸外科专业)提交《胸外科专业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医务人员一览表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涉及增加家庭病床服务方式)新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现场考核专家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家庭病床服务方式)开展家庭病房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家庭病床服务方式)医务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地址名、门牌号(变更地址、门牌号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建交委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设有X光机的提交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效果评价报告 环保、消防部门、有资质的放射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公示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院外执业点)房屋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设置妇产科医院的,须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符合该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提交市禁毒委同意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设有X光机的提交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效果评价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类别)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房屋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公示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整体迁建)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设()交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效果评价报告。 环保、消防部门、有资质的放射卫生健康服务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职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执业申报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清单、体检场所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医务人员一览表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互联网诊疗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涉及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增加特需门诊特需病房服务方式)医务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床位/牙椅)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含核定及实际)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床位/牙椅)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床位/牙椅)目前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医生护士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增设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床位/牙椅)拟增设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心脏大血管专业)提交《心脏大血管专业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科室人员组成一览表及组成人员职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大型设备人员上岗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射线装置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提交《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主诊医师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经历或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康复医学科)提交《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提供《重症医学科设置准入申报表》、医务人员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证明及医师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的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产科、计划生育专业)提交《上海市母婴保健技术专项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医疗气功)提交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性传播疾病专业)提交临床、防保、检验三类人员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科室各项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神经外科专业)提交《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诊疗科目((涉及增加诊疗科目:胸外科专业)提交《胸外科专业设置准入申报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特殊冠名提交设置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各变更事项(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条款
内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四条
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2 依据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六条 
内容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您有1份活动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