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669990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樟岭路2号南楼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二楼9、1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1.申请人应当至各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领取申请书并当面填写。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见附录2:2-2)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樟岭路2号南楼二楼9、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一,上午00:00至00:00,下午13:30至16:00(<周四下午同时段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一般被收养人的年龄是多少?
14周岁以下。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正确做法: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必须保持一致。2.常见错误: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未能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登记申请。正确做法: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登记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认为审批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批期限自确定或重新确定审批人员之日起起算;3.对审批结论及审批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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