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669990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樟岭路2号南楼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二楼9、1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1、申请人应当至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收养登记室处领取申请书并当面填写。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收养登记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樟岭路2号南楼2楼9、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一,上午00:00至00:00,下午13:30至16:00(<周四同时段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一般被收养人的年龄是多少?
一般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年龄不满30周岁的,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正确做法: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年龄需满30周岁,才能办理收养登记。2. 常见错误: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不足40周岁以上。正确做法: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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