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669990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樟岭路2号南楼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二楼9、1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1、申请人应当至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收养登记室处领取申请书并当面填写。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樟岭路2号南楼二楼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9、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一,上午00:00至00:00,下午13:30至16:00(<周四同时段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如有一方当事人已经过世,能否办理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登记?
不可以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当事人提出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者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未能提供原始的收养登记档案。正确做法:当事人提出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或者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必须要提供原始的收养登记档案,不得遗漏。2.常见错误: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生日、身份证号与原收养登记档案不一致。正确做法: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生日、身份证号应与原收养登记档案一致。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认为审批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批期限自确定或重新确定审批人员之日起起算; 3.对审批结论及审批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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