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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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具有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关要求的实验室、档案室等;(三)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相关要求;(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其中,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业务范围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能力;(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具有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关要求的实验室、档案室等;(三)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相关要求;(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其中,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业务范围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能力;(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条款 第四条
内容 国家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款 第八十七条
内容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3 依据名称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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