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一分所18018803038,18018803279;二分所15721459257,18018802904;三分所17269307872,18018803268;四分所15721459256,18018803331
网上咨询: 1、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接受咨询:(1)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2)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3)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点击查看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 若通过联网核查的,可不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书面申请 | 包括相关试验机动车数量、行驶范围、试验时间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详见常见问题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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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0 | 受理人员 |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环节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依据 |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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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工本费 |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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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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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行驶车号牌 | 证照 | 其他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登记》(公安部令第164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 ||
条款 | ||||
内容 | 《机动车登记》第47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48条第2款: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6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