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一分所18018803079,18018803279;二分所15721459257,18018802904;三分所17269307872,18018803268;四分所15721459256,18018803275;虹桥机场交警支队:28952289;浦东机场交警支队:68343234;浦东交警支队22047395。
网上咨询: 1、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窗口咨询: 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1)一分所:浦东新区华夏西路2999号;(2)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3)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4)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二、国际机场交警支队车驾管办证窗口:(1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号、(2浦东机场)沪航路805号。三、浦东交警支队:自贸区富特西一路459号A座。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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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当场办结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当场办结 | 受理人员 | 不存在不得申请的情形: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