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到现场次数
2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42062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奉贤区政务服务中心B幢三楼奉贤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所B307-B309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奉贤区政务服务中心A幢4楼416室效能监督科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填写,内容填写完整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各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管理所)接待大厅领取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当面填写。申请书、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hmzj.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离婚登记申请书;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3、离婚本人的离婚登记声明书;4、本人的离婚协议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奉贤区政务服务中心B幢三楼奉贤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所B307-B30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仅办理结婚登记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
常见问题
离婚登记时为什么分开笔录?
办理离婚登记,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胁迫离婚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分别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必要时可以在两个办公室分别询问双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携带照片尺寸不对。正确做法:携带大2寸(3.5×4.5厘米)近期半身彩色免冠证件照,照片要求清晰可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二、重点任务(三)鼓励区域“跨省通办”先行探索和“省内通办”拓展深化。……支持各地区拓展深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婚发〔2022〕4号)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全市通办,具体为:1.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可以自主选择本市区级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二)实施方式。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本市居住证发放地的任一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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