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RHSH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rsj.sh.gov.cn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同时提供原文。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应为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材料应当使用A4纸。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
内容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