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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同时提供原文。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应为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更换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决策机构作出变更的会议决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
按照不同变更事项参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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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0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条款 |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